假设,存在一个接近于绝对公平正义的社会,
存在一种必须两个人合作的工作,A要选择一个能力尽量强、对A的工作尽量有益的共事对象,这时候A有两个选择:
共事对象B,是顺性别者
共事对象C,是跨性别者
而BC能力水平差不多
A非常理解跨性别者,但是还是很难抑制住内心深处对 跨性别者生理性别与性别表达的反差 的反感(来自生理上的、很难抑制的反感)
A如果说选择了B,算歧视吗?
换一种情况,C比B能力好一点,但是A因为生理上对C的反感,还是更想选B(或者说,B的情感价值也算在B的能力中,总体而言价值比C更大)算歧视吗?
再深入一点,如果说A与C公事,A会由于抑制不住的生理上对C的反感而降低效率,导致最终成果还不如和水平略差的B共事的成果,所以选择了B,算歧视吗?
如果说不算,那么,许许多多的、理智理解而生理反感C的A选择了许许多多的B,而C一直没人愿意选择,这算歧视吗?
如果说算,算谁的错?算A的错吗?还是这个体系的问题?
如果说是这个体系的问题,那么,正确的、良好的体系应该是什么样的,接近于绝对公平正义的社会应该是什么样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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芙灵
(雨天喵)
8
以下为个人观点:
不算歧视,就算C一直没人选择也不算歧视,因为核心矛盾并不在这里,
公正的选择应该是双向的,在A选择BC的同时,BC也在选择A,
所以你看出问题来了吗?没看出来的话,我帮你翻译翻译:
存在一种必须两个人合作的工作,其中A被内定了,BC没有资格参与,除非被A选中。
许许多多的A选择B,言外之意是许许多多的工作内定了A,而非B或者C,
反之,如果那些工作内定的是C,那么又会是怎样的一个结果?
明白了吗?绝对公平正义这个说法听个响就可以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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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有公司真的为性别平等考虑,公司只考虑利益。最后决定的除了个人能力还有政府的政策和社会的风向,还包括企业内部的文化。有政府为反性别歧视给公司特定支持政策,公司就招,不然就不招。
可以看看某些国家,女性进stem公司需要的能力往往比男性低,其实是一个道理,不过是有政府政策支持和补贴,你说谈的上公平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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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otaYuki
(喵喵喵雪o o..)
12
性别其实也会参与到对聘用一个人能带来的收益的评估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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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otaYuki
(喵喵喵雪o o..)
13
如果聘用一名员工的后果是,可能导致其参与的项目团队中与其共事的职员大都产生生理厌恶,则这个不稳定因素就需要慎重被考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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